2006年12月18日 星期一

何谓强制性全面收购(MGO或Mandatory general offer)? 在什麽情况下必须进行强制性全面收购?

强制性全面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的大股东以一个特定的价格,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收购他未持有的公司其馀股权。当一名大股东持有公司超过33%股权,或是已持有公司超过33%股权的大股东,进一步增购公司的股票时,就必须对其馀的股权进行强制性全面收购。
强制性全面收购的价格受到当局的管制,而且它是以大股东付出的最高价格为准。
举例说,如果A公司的大股东以平均1.05至1.35零吉的价格,累积公司超过33%股权,那麽他必须以每股1.35零吉的价格,对公司其馀股权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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